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二级单位管理责权利的落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中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下拨预算经费,合理编制中心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责任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中心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划块使用、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即中心根据学校下拨经费,按学校规定的用途和学校各类经费分配办法统一资金的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中心处务会对中心财务工作作最高决策,所有重大财经问题和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必须经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中心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制,按照行政及专项等经费由中心主任“一支笔”审批。工会活动费由工会代表管理、开支,由支部书记签字审批。
第七条 中心成立由主任、副主任、各科室科长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中心实行经费审批责任人、验收人、经办人分离制度,即不得一人兼做此多项工作。经费使用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中心主任经济责任制及离任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心预算是由学校下拨年度预算经费、上年结余经费等组成。其管理按以下内容进行:
1、预算年度开始前,中心依据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定额和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编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预算须经中心处务会议议定,并将预算按时上报学校财务处。
2、为保证年度预算使用经费的合理性和整体使用效果,中心由专人,每季度对不同条块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九月底,中心处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当年财务预算作适当调整。
3、中心在各项财务收支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中心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应接受计财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4、中心年度经费的规划由中心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用途的类型、功能进行分别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中心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经费审批、经办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5、对于不同项目经费使用均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项目建设、设备维护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二条 中心的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经学校审定予以发放的加班、值班津贴,科研奖励等,以及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等人员经费支出。
2、公用支出:中心在日常运行、科研等工作中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职工培训费、设备购置费等各项费用。
以上开支的具体数额由处务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成都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大学涉外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费用开支必须具备经办人、验收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报账核销。
第十四条 中心应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于预算经费,由中心主任按照《成都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层次包括学校审计监督、学校监察和内部互相检查监督、中心公开民主监督等。
第十六条 中心财务管理小组须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制定
2014年9月修订
2016年6月二次修订